金某訴北方公司勞動爭議案代理詞
案情簡介:申請人金某系某高校碩士研究生,畢業后與南方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期限自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5目止,南方公司一直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北方公司系一家技術有限公司,與南方公司為關聯公司,互相業務往來密切,金某也偶爾被派至北方公司出差,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
2009年12月1日,北方公司收到金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金某的申請請求為:
1、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工資差額176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4OO元。
2、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的工資120000元及2 5%的經濟補償金3O000元。
3、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88000元。
被申請人北方公司委托我所代理。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請人北方公司的委托,指定我們擔任其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結合本案的庭審及證據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各項主張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主要理由如下:
1、申請人與南方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申請人金某于2007年6月26日與南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期限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同時,根據申請人之前三次的勞動爭議申請書及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書,申請人也一直在主張與南方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工資發放、社保繳納主體都是南方公司,故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金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2、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金某不存在勞動關系。因南方公司與申請人訂立勞動合同后,將其派往被申請人北方公司處出差,該事實申請人在多次的勞動仲裁中都是認可的。另外,從申請人提交的證據3(員工到職手續單)中可以看出,該申請單是在申請人已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基礎上,進一步確認的相關義務,而勞動合同的相對方并非被申請人,而是南方公司,從而進一步證明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申訴主體錯誤,其請求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代理人:楊保全
律師 沈玉鶴
律師
2010年1月4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結果
本委認為:金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責任人,應對其行為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現金某認可《勞動合同書》中其簽字的真實性,應表示其對該《
勞動合同書》的認可。根據金某與南方公司簽訂的期限自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5日的《勞動合同書》,本委認為金某與北方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金某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工資、工資差額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證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現裁決如下:駁回金某全部申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