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侵權責任法》免責事由的例外規定
陳星昊
在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通常是由于侵權一方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所致,但在某些情況下,損害的結果并非完全由侵權一方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所致,若此時仍將全部的賠償責任歸于侵權一方,則有悖公平原則,因此侵權法理論設定了允許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的制度,也就是民事侵權中的免責事由。
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分別體現在《民法通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條款中。
2009年12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對于免責事由的規定集中在第三章,其中第26條到第31條分別規定了過失相抵、被侵權人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免責事由。同時在該法的分則中對于免責事由原則規定了幾種例外的情況,下面細述兩例:
一、過失相抵原則的例外《侵權行為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里的被侵權人的過錯,應包括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也就是說依《侵權行為法》第26條,若被侵權人有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時,就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在侵權行為法里是總則的規定,也就是一般的規定,在分則中則有例外的規定:
1.《侵權行為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承擔責任。這里已明確規定動物飼養人只在被侵權人故意時可以不承擔責任,在被侵權人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責任。在被侵權人一般過失的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是不能不承擔或者減輕承擔責任的。這樣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動物飼養人有義務盡到看管被飼養動物的責任,從公平角度考慮,動物飼養人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侵權責任法》第26條和第78條是一般條款和特別條款的關系,第78條為第26條的例外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適用第78條。
2.《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若單獨理解本條款去適用第26條的過失相抵原則,即若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則違背了立法本意。若結合該法第26條、第78條和第80條就會發現,第80條是第78條的特別條款,也就是說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本應禁止飼養,所以飼養者應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民法理論上稱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只要構成侵權,飼養者就應當承擔責任,而不論被侵權人是否有故意和過失。因此,該條款也是過失相抵原則免責事由的例外規定。
3.《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處規定為動物園只要證明自身盡到管理職責的,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不論被侵權人是否有過錯。
此處顯然為過錯推定責任,也是對過失相抵原則免責事由的例外。
二、第三人過錯的例外《侵權行為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款說明,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直接起訴第三人,而形式上的侵權人則完全免責。這個條款也是一個一般的規定,比如該法第68條環境污染造成的責任就是個例外。
1.《侵權責任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通過此條文的表述可以看到,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仍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侵權人能舉證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時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這在民法上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承擔各自不同責任,任何一個人承擔責任之后會導致另一個人責任的免除,但是被侵權人不能將兩個人列為共同被告,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這是第28條第三人過錯免責事由的一個例外。
2.《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本條款的規定原則上與第68條相同,即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管理人不免除責任,管理人與第三人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這也是第28條第三人過錯免責事由的一個例外。
3.《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一般在建設工程中涉及到的主體有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等,本條只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有責任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賠償后可以向勘察單位或設計單位等追償。這表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本身不能因其他方責任而免除責任,和其他方也是不真正連帶責任,這也是第28條第三人過錯免責事由的一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