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花銷,分手后能要回嗎?
楊曉林 張其元
案情簡介:陸勛文是上海某大學教授妻子去世后,多年來一直未婚,2000年通過征婚廣告認識了肖荷,兩人雖然年齡相差24歲,但還是碰撞出了愛的火花。不久他們就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開始像年輕戀人一樣約會、看電影、旅游,度過了很多浪漫甜蜜的時光。不知不覺中7年過去了,這期間,陸勛文曾經多次催促肖荷領結婚證,但肖荷總以各種理由推脫。陸教授稱:因為覺得最終能夠和肖荷結婚,當她是一家人,從2000年起,每個月我付給她一兩千的生活費,還為她裝修房子借給她2萬元,肖荷父親住院墊付了1萬元,7年下來自己一共掏了21萬多元。然而,讓陸勛文沒想到的是,7年的苦心經營,等來的卻是肖荷的分手通知。陸勛文覺得肖荷一直在欺騙自己,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肖荷要求她返還不當得利,并提供了7年來的照片、短信記錄、對話錄音及肖荷的陳述和長達4頁的原告詳細支付記錄。而肖荷則辯稱:交往的7年中,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承認收到過原告給的錢,雙方也不存在所謂結婚不成返還錢款的約定。考慮到陸付出較多,自愿補償其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陸勛文、肖荷相識戀愛7年,在彼此交往過程中,雙方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財力亦合乎常理和情理,不能簡單以不當獲利來衡量雙方的得失。法院最終判決陸勛文敗訴。至于肖荷表示自愿補償原告5000元,與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陸勛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訴狀,目前二審正在進行中。(來源:上海法治報)
法律分析
一、戀愛同居關系的法律性質男女之間戀愛進而同居,不管當事人自己還是在外人眼中,常常是把戀愛同居生活中的男女雙方作為一家人看待的,戀愛同居關系與普通朋友關系在人們的社會心理上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普通朋友借100元錢,即便不打借條,一般也都是作為借款關系對待的。而戀愛同居中的戀人之間,財產混同的現象是很常見的,在交往過程中,一方給予另一方汽車、珠寶首飾等大額財產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
但是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關于戀愛同居關系的規定,法律沒有為戀愛同居的男女雙方設定權利義務,戀愛同居關系與朋友、同事等普通社會關系在法律層面上并沒有實質上的不同,戀愛同居雙方的密切關系與法律上的無法界定就產生了一定的矛盾。當戀愛同居中的雙方因財產或其他權益發生爭議時,就只能根據民法關于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作出判斷。
二、如何看待戀愛同居中一方的大額財產支出
法院在處理因戀愛同居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時,一般將其作為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處理。作為要求另一方返還自己在同居期間支出財物的原告,他可以選擇的案由有三種:
一是借貸關系糾紛。主張借貸關系糾紛,原告需要舉證證明雙方曾約定原告給付的財物是借給被告的,也就是雙方存在借貸法律關系。然而,由于戀愛同居關系的親密性,戀人之間很少會出具借條,即便約定為借貸關系,也只是口頭約定,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取得借貸關系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本案中,陸教授的情況即是如此。陸教授說曾為肖荷裝修房子借給她2萬元,但由于肖荷不予認可,陸教授也沒有其他證據,這筆錢就無法認定為借款而要求被告償還。
第二種是贈與關系糾紛?;趹賽弁雨P系的親密性及締結婚姻的期望,贈與關系是最符合戀愛同居的客觀事實的。在雙方結婚不成而分手的情況下,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贈與的財產是否有法律根據呢?
在贈與關系中,受贈方只享受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逗贤ā返?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不同性質的財產,認定其是否轉移的標準是不同的。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動產,比如現金、家電、首飾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所有權自交付之日起轉移,所以,動產在交付給對方后,贈與人是無權要求返還的。假如贈與的是房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轉移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只有在辦理過戶手續后才發生效力,在沒有辦理過戶的情況下,贈與方是可以主張 撤銷房產贈與的。
本案中,陸教授表示: (給與肖荷的財產),在一起的時候,我其實一直沒想過要她還的。因此,雙方的法律關系認定為贈與更為恰當。然而,由于肖荷否認收到過陸教授的錢款,即便承認收到,由于現金屬于動產,在交付時財產權已經轉移,贈與法律關系已經履行,也不能再要求對方返還。
那么,陸教授能否以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然而,由于雙方沒有書面約定,這個約定是否存在法院難以判斷。
其次,將結婚作為一方的義務,屬于對一方婚姻自主權的限制,將會因違背婚姻自由原則而認定為無效。所以,陸教授也不能以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的為由要求撤銷贈與。
從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陸教授如果以撤銷贈與為理由,要求肖荷返還財產也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三是不當得利糾紛。由于主張借貸和贈與存在舉證上的諸多困難,當事人一般就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對方返還財產。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項古老制度。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項: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問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戀愛同居糾紛中,在一方認可收到另一方財物的情況下,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據就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根據呢?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接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取得權利或者財產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以給付財物為表現形式的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比如,銀行工作人員多支付儲戶存款時,其主觀上是出于疏忽而沒有給付的目的,因此屬于收錢的儲戶就是不當得利。
在戀愛同居中,一方給予對方財物是為了和對方結婚,目的是很明確的,欠缺不當得利制度要求的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的構成要件。本案中,陸教授給肖荷錢物的行為主觀上是自愿的,對于其用途是明知的,并且有明確的目的,即希望能取得肖荷的歡心,最終雙方共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陸教授主張肖荷的行為是不構成不當得利的。
律師提醒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戀愛同居中的財產糾紛中,由于雙方存在 類似婚姻關系的特性,當事人大多沒有從法律角度認識雙方的身份關系。在發生糾紛后,作為原告一方舉證往往非常困難,這種狀況不是因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是因為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造成的,因此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從預防糾紛發生的角度講,在戀愛同居中,財產較多的一方,為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好準備:
l、在給付對方大額財物時保留證據,比如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給付對方現金,在給付家電、汽車、珠寶首飾時以自己名義購買并保留發票。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糾紛后,對方否認曾收到財物的情況發生。
2、明確說明雙方的關系性質,在給與對方財物時附加一定的義務。比如約定在雙方解除戀愛關系時,受贈方返還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