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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WTO法在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地位和作用
李巍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確立的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戰略非常正確和及時,對未來中國對外貿易發展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闡述了可持續發展在WTO法中的意義和重要地位,說明中國參與WTO活動以及執行WTO法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一、WTO法的根本目標是實現各成員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在組織上取代關貿總協定,協調和約束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和措施的政府間國際組織,WTO建立了一整套調整各成員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條約法體系,提供了解決各成員貿易爭端的法律機制和談判場所,WTO通過其組織活動和條約法約束,增進各成員政府在貿易政策法律、行政措施方面的協調合作,以達到減少和取消各成員阻礙貨物、服務貿易發展的關稅、非關稅障礙,取消不合理的政策法律限制,最終實現各成員貨物及服務貿易實質增長的目的。WTO法希望促成的國際貿易發展模式是可持續發展模式,它不僅要體現市場開放帶來的貿易機會增加,貿易額的增長,更要在貿易發展進程中增進人民福利,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協調;實現貿易增長與資源環境保護的協調。《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序言部分明確闡述了這一宗旨,指出各成員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系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穩定增長以及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目的,同時應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要按照與各自經濟發展水平、需要、發展重點相一致的方式,加強為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
確立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WTO法的重要革新,是從GATT體制下舊的發展模式向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的科學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歷史性轉變。WTO前身關貿總協定在貿易發展目標的定位以及為實現該目標所作出的法律安排有兩方面局限,一是將取消關稅和非關稅貿易障礙,實現貿易增長及對自然資源的充分利用為主要目的,沒有考慮到貿易發展與自然資源保護和維護相協調;貿易發展與社會發展相協調,總體上看GATT1947的調整范圍和作用是單一性的,這是因為GATT產生的20世紀初年,貿易發展與環境保護,貿易發展與社會發展(社會公平及社會福利)的矛盾尚未達到今天這樣嚴重程度,也由于GATT的非正式性,國際社會沒有寄希望于它解決更廣泛的社會政策問題。GATT體制的另一局限是它對于締約方政府管理貿易的影響是柔性的消極制約,而不是剛性的積極的規范性調整。消極制約僅僅要求締約方通過談判減少和約束關稅,自東京回合談判以后,GATT進行了主動立法,產生了約束非關稅措施的一些守則,但這些立法不具有普遍性,僅對少數參加的締約方有約束。WTO法克服了GATT體制的缺陷,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國際貿易宗旨,并為實現這一目標進行主動立法和積極的規范性調整,《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新協議的制定實施,說明WTO法超出了GATT單純調整貨物貿易的局限。多哈回合談判之后,各成員在減少農產品補貼、減少銀行業、電信業政府支持,在電子商務,貿易便利上又取得新的談判成果,說明WTO將細化多邊貿易規則,阻止新的貿易壁壘產生。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框架協議正在調整廣泛的經貿領域,占主體部分的多邊貿易協議有普遍的約束力。
更重要的是,由于WTO法及機構體制具有正式性,對各成員有強有力的調整和約束作用,國際社會對它寄予厚望,希望WTO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擔當起全球化管理(global governance)的重任,共同管理全球性的公共產品,即全球經濟福利、人權與環境保護。包括人權價值在內的某些非經濟價值是與WTO可持續發展目標一致的。WTO法沒有直接規定人權目標,甚至沒有提到人權這一概念,但是幾乎所有WTO成員都參加了基本人權條約,WTO具體規則體現了人權價值和人權保護的目標。這些原則和規則是:自由貿易、非歧視、法治、保護個人合法的經營自由權、保護有形及無形財產權、正當法律程序、獲得司法救濟權利、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以可持續發展的方式保護和維護環境。2002年,聯合國高級人權委員會發表報告,強調WTO成員應該以人權方式處理國際貿易,WTO規則的適用應考慮人權價值,該報告建議:(1)把保護和促進人權作為貿易自由化目標,而不是例外;(2)檢驗貿易自由化對個人(權利)的影響,貿易政策法律的設計應考慮個體權利,特別是弱勢的個體或群體權利;(3)強調國家在自由化進程中的作用,國家不僅是貿易法律的談判協商者和貿易政策的制定者,也是首要的人權責任承擔者;(4)要求持續性地審查貿易自由化對人權享有的影響;(5)促進在貿易自由化背景下為實現人權和個人自由開展國際合作。從長遠看,WTO法應該成為民主的人民的國際法,成為世界性的公民一體化法,WTO不僅要解決貿易問題,還要在未來解決貿易與環境保護貿易與勞工權益保護,貿易與競爭政策的協調,解決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問題。WTO成立以來的組織活動以及通過的重要決議,如《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表現出這一發展趨勢。
二、可持續發展的對外貿易
可持續發展的對外貿易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在對外貿易發展的同時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福利。這符合WTO法提出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保證(人民)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穩定增長的目標。實現對外貿易增長是WTO法及中國對外貿易法的首要目的,是我們黨和政府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WTO體制通過約束各成員貿易政策法律和措施,創造開放自由的貿易環境,首要目的是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所以不能否定貿易額增長對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正如我們不能否定GDP的增長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意義。但是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歷史經驗證明,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單純追求貿易增長的發展觀是錯誤的,其后果是整個社會肌體失衡,引發多種社會矛盾。正確的發展觀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是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因為經濟和貿易發展不是最終目的,它只是實現最終目的的手段和途徑,最終目的是實現人民普遍富裕,是全社會幸福快樂的極大化而不單純是財富極大化。從經濟理論上看,貿易發展可以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提供物質基礎,但是兩者并不總是正相關。顯然結構不合理的產品進口會沖擊國內相關產業,減少就業和福利;而結構合理的產品進口反而會擴大就業和福利,刺激增長。結構合理的出口使國家、企業、個人都受益;而國內供應緊張的原料敏感商品出口會加大社會成本,損害多數群體利益。政府應該從維護最廣大人民最大利益的原則出發進行宏觀調控,限制對外貿易經營者為暫時的或局部利益損害多數群體利益和整體社會福利。
可持續發展的對外貿易是法治化的公平的對外貿易,是以保護人權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是建立民主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這意味著要通過WTO法以及中國對外貿易法的實施,實現政府依法行政,平等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益,保護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實現效益與公平的最大化;意味著中國在處理與其他WTO成員貿易關系中互惠互利,以符合WTO法的方式維護各自應享有的對外貿易權益。公平貿易原則是WTO法的基本原則,WTO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以及針對不公平進出口實行貿易限制的制度設計(反傾銷、反補貼、反對侵犯知識產權),都體現了這一原則。WTO法律約束的主體是各成員政府,它并沒有直接授予各成員境內公民、法人個人權利,但是從法律角度看,所有關于經濟調整方面的國際協議,如IMF協議、WTO協議以及民主的國內經濟立法,最終都是為了保護個人自由的、非歧視的經營權與財產權。可持續發展問題是政治經濟學問題,最終是通過法治,通過有利于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框架(包括憲政、法治、個人自由與權利保護)實現的,個人權利是市場繁榮的起因,發展權是根本權利,經濟與社會福利通過為權利而斗爭才能實現。WTO法與類似的地區性自由貿易協議直接保證和促進了各成員的市場開放、非歧視待遇、經營自由、透明度及政府依法行政,這些都服務于法治和人權價值,服務于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
保護和維護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應有之義,WTO協議明確將這一目標列入宗旨,WTO規則中的一般例外條款規定各成員采取的為保護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必需的措施不受相關協議阻礙。WTO成立之后,它的爭端解決機制審理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如美國對某些蝦及蝦制品進口限制案,1998)以更大的彈性平衡貿易政策與環保、人權等非經濟價值的關系,認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健康、保護和維護可能用竭的資源環境不僅是WTO規則的例外,也是它追求的目標。《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及《歐洲能源憲章條約》(ECT)被稱為綠色貿易協議,明確將維持較高環境標準作為締約國在貿易、投資框架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貿易競爭對環境的影響與被經濟學家稱之為生產的外化性,高耗能、高污染、危害生態環境的產業有負的外化性,比如由出口拉動的某些金屬、化工產品、紙品的生產帶來的環境破壞;甘草、發菜的采挖所造成的生態災難屬之。而高技術產品出口和大部分服務業出口有正的外化性,不僅產品本身價值高,它的生產交換過程對環境友好,并可擴大就業,它對于勞動力高素質要求以及通過培訓可以普遍地提高勞動者素質。可持續發展的對外貿易就是要實現這種積極的外部效應最大化,從根本上扭轉那種為求局部利益不惜犧牲子孫后代生存環境,犧牲廣大人民福利的舊的發展局面。就是要改善我國進出口產品的結構,實現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從長遠來看,解決中國出口產品面臨的越來越多的與標準有關的貿易限制,根本出路也在于提高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三、WTO法對中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WTO法確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及其基本原則對中國對外貿易發展有綱領性的指導意義,它代表了當代國際貿易發展趨勢,也符合中國對外貿易發展規律。中國是WTO成員,實現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是中國政府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當然國際法的國內實施需要一個轉化或采納的步驟,中國是以轉化的方式執行WTO法,這意味著上述WTO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宗旨、原則必須納入中國國內政策、法律、措施才能起約束作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方針,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具體要求。黨的政策主張就是WTO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內國化。它也應該成為我國新的對外貿易法的指導思想。我國對外貿易的宏觀調控中貫徹可持續發展的方針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1.應樹立正確的經濟對外貿易發展觀,經濟貿易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增進全民福利,實現全民福利、快樂極大化,在追求國民生產總值的同時,更要追求國民幸福總值(GNH,Gross National Happiness),應該把后者作為我們重要的對外貿易政策目標,根據是這一目標,應該保證人民在貿易增長中提高生活水平,擴大就業,限制對外貿易經營者為暫時或局部的利益損害多數群體利益和整體社會福利。(2)對外貿易法應該促進對外貿易結構合理化,使之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通過對外貿易的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一個有益啟發是,日本的文化產業正在興起(包括音樂、動漫、美食、繪畫、娛樂、時裝、廣告、設計等)。2002年,日本對美國文化產品的出口額為鋼鐵出口額的5倍,過去10年,日本文化產品出口翻了三番,達125億美元,日本文化產業規模達1300億美元,超過汽車業生產規模。(3)應該正確處理貿易競爭與環境保護,貿易競爭與勞動者權利保護的關系,環境保護、勞動者權利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貿易政策目標的重要內容之一,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應該促進國際法領域中實現貿易競爭與環境、勞工權益保護的協調。(4)在市場開放中推進中國民主和法治化進程,正確處理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關系,使國內生產者享有同外國經營者相同權利。必須關注在對外開放和貿易競爭中保護弱勢群體,個人的權利,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能否實現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將成為檢驗我國能否正確理解和執行WTO法的試金石。WTO法是否制定的好,執行的好,關鍵要看人民群眾是否從貿易增長中獲得實惠,是否通過貿易增長普遍提高了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及勞動者素質。可持續發展的精神體現在WTO宗旨和基本原則之中,也體現在國際人權約法中,中國已經加入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公約》保護人類在經濟社會領域的權利,包括享受良好工作條件的自由,享受良好生活標準的權利,享受充足食物、住房、健康和受教育的權利。1972年人類環境大會發表的《斯德哥爾摩宣言》指出,人人擁有基本的自由平等,享受富足生活條件的權利,使之生活在能保持人類尊嚴、幸福生存的環境質量中,此種權利和可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應獲得不低于國內法的保證。這些普遍人權不僅作為國際強行法具有比包括WTO規則在內的一般國際法更優先的效力地位(《維也納條約法》第53條),而且作為公民基本權利,多數國家的憲法都加以承認和保護,也為中國憲法承認和保護。憲法是根本法或上位法,我國政府在進行對外貿易宏觀調控時,在對外交往的談判、要價、抗爭、妥協、退讓中應尊重和服從于這些憲法權利。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擔了WTO添加義務(WTO-plus obligation),即在保障措施、透明度、國民待遇、貿易政策評審、國內貿易體制及WTO法國內實施等方面承擔的義務超過一般WTO規則規定范圍,中國應該以符合WTO基本目標和中國憲法的方式履行這些義務,如果履行這些義務的結果背離了WTO宗旨和中國的憲法權利,就應該對這些義務重新解釋評估和執行。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與《1947年關貿總協定》宗旨部分最大區別是,前者將發展服務貿易,以及可持續發展、保護和維護環境納入其中,后者缺乏這些規定。
轉引自Ernst-Ulrich Petersman, Human Right and the Law of The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7, 2003,P244.
由于我國石油產品實行三大石油公司專營,企業為部門利益在國際市場上買漲不買落,因為只有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上漲時,進口原油企業才有利可圖。去年底原油供應緊張時,我國石油公司每天進口170萬桶原油,同時仍出口20萬桶成品油,石油公司在這種交易中獲利300多億元,而全社會為此付出2100億元的成本。參見陳挺、陳楫寶,誰來監督三大石油寡頭?《21世紀經濟報道》2003年12月19日第73版。
參見Ernst-Ulrich Petersmann, Human Right and the Law of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7(2)2003, P250.
我國大部分出口產品仍是低附加值的加工貿易產品,服務貿易額約占全球總額的2%。
GNH最早由南亞不丹王國的國王提出,他認為政策應該關注幸福,應以實現幸福為目標,我們必須要知道全球資本主義和激烈競爭的國際貿易是否會讓人們更加不快樂。
《維也納條約法》第3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