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田震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律師依法參加本案訴訟。經過認真調查和分析以及剛才的法庭調查,我認為,原告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F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南京晨報》所載《毛寧太臭 田震沒藝德 圈內人在寧話歌星》的文章嚴重侵害了田震的名譽權
2001年8月27日,《南京晨報》在第8版顯著位置刊登了一篇題為《毛寧太臭 田震沒藝德 圈內人在寧話歌星》的文章,其中一段的子標題為:千萬別和田震合作。該段文章引用一位業內人士的話說:田震是最沒有藝德的藝人,簡直不懂禮貌為何物,請她來演出你能崩潰!一不高興就說‘等會兒再演吧’,……上一回‘拼盤’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妝間,啪啦一下就把鞋給踢飛了在那兒晾腳,多恐怖啊!你請田震來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叫痛苦的經歷了。
該所謂業內人士的言論純屬故意編造虛假事實,別有居心的惡意造謠、中傷,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南京晨報社及新華日報社作為《南京晨報》的主辦者,發表以上文章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上述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在中國境內、境外演出、演藝及錄制出版活動的代理公司也因此而遭受了嚴重經濟損失(以上經濟損失目前尚無法估計)。
二、二被告作為《南京晨報》的出版者,均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ㄒ唬?001年8月27日出版的《南京晨報》第一版明確載有新華日報社主辦字樣,且經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證明,該報社已被核準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因此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南京晨報社作為《南京晨報》的出版者,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列為本案被告,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綜上,原告田震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二被告的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二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其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原告名譽受到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二被告已構成侵害田震名譽權的責任。
三、二被告應在相關媒體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原告的名譽并消除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謴兔u、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四、二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規定,公民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本案中從各個方面來看,被告侵權的惡劣程度都是極其嚴重的:
(一)從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來看,二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極大
被告稱其所載文章只是刊登了被采訪者的原話,但被告卻并未提供任何有力證據證明其上述說法,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律只能認定被告是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侮辱、誹謗原告,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其性質是極其惡劣的。
即使是有被采訪者提供材料,被告也構成故意侵權。道理很簡單,對于這樣一篇文章,任何人一看便知是侵權文章,既然知道是侵權文章還故意登載,當然是故意侵權。無論有無被采訪者,無論被采訪者是主動提供資料,還是被動接受采訪,二被告都已構成惡意侵權。
?。ǘ┣謾嘈袨榈木唧w情節十分惡劣
1.《南京晨報》作為報紙的特性決定了它受到公眾的普遍信任,公眾沒有理由懷疑一家在報界有著重大影響和巨大發行量的報紙會刊登侵權文章,至少人們有理由相信媒體本身不會造謠、中傷他人。因此許多讀者會相信文章中的說法,這正是本案侵權后果嚴重的原因。盡管觀眾原本是喜歡田震的,但并不十分了解田震,而媒體起到的輿論導向作用是絕對不可低估的,對于這樣的媒體,不嚴懲不足以維護原告的尊嚴,不嚴懲不足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2. 侵權的影響范圍廣泛,遍及全國
《南京晨報》的發行范圍遍及整個江蘇省,發行量大,是當地一家較大的報紙,影響十分廣泛。況且通過互連網的傳播,該篇文章對田震的侵權影響已遍及全國甚至世界各地,因為上網的人在世界上無處不在。自從8月27日侵權事件發生以來,在多家報紙和網站上均可看到對此事件的報道,其中大多數報道都摘錄了侵權文章的內容,也就是說,自8月27日以來,侵權文章對田震侵權的相關內容已在眾多媒體廣為傳播,今天眾多記者的到場即可證明這一點。
必須提請法庭注意的是,侵權影響的擴大絕不是原告起訴造成的,因為訴訟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原告田震的,法律沒有錯,起訴沒有錯,傳媒的報道和監督也沒有錯,因此不能說侵權的影響范圍是原告擴大的。相反,起訴是法律賦予被侵權者的救濟途徑,田震也正是試圖通過這種救濟途徑來減小損失,作為受害者,誰愿意看到自己被侵權的損失擴大呢?
?。ㄈ┣謾嘈袨榻o受害人田震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十分嚴重
事實上,田震所遭受的精神損失數額遠不止100萬元,更不是金錢所能夠補償的。藝人的聲譽是無價的。前不久田震被選為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的文化使者,她還兼任幾家大型企業的形象代言人,這足以證明田震以前有著怎樣的名譽。從田震從事的特殊職業來看,從她以前的社會知名度和良好聲譽來看,她的精神損失都是極大的。
近幾年田震的成績有目共睹。眾所周知,她是國內流行歌壇的一位著名歌手,頗受廣大觀眾及聽眾的喜愛,她也是國內首位舉行全國巡回個人演唱會的流行歌手。二被告在田震事業進入巔峰、正在舉辦全國巡演之時刊登這篇敗壞田震名譽的文章,我們不應孤立地看待這一問題。恰逢2001國際演出交易會期間,全國的主要演出商幾乎全部匯聚在南京。更為巧合的是田震的全國巡回演唱會正計劃在10月底在南京舉行第五站的演出。二被告本身與田震之間并無恩怨,在此情況下不顧職業道德的約束和嚴重的法律后果刊登蓄意侵權的文章,絕對是別有居心的造謠、中傷,這對田震造成的精神損失是無可挽回的。
五、二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侵權文章刊登后,由于田震的名譽受到較大影響,原定于2001年在江蘇安排的數場演唱會(包括南京的一場)不得不無限期地推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于估量。
需要說明的是,原告田震的其他幾場演唱會雖然已成功舉辦,但這是她自身努力和敬業的結果,并不表明她沒有受到侵害,相反,在如此惡劣的侵權之下堅持把演出做好,這正說明田震為挽回被告侵權的影響而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和犧牲。
最后,關于田震索賠的數額,代理人認為,我國不實行判例法,以前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判決賠償的數額并不是本案判決的法律依據,法律上并沒有對精神損失賠償數額的限制。
綜合本案二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和具體情節及其造成的嚴重后果,代理人認為,應當按照具體案情來確定賠償數額,惡意的侵權就應當付出沉重的賠償,這才是公平的。侵權的惡劣程度超乎以往,賠償的數額也應高出以往的案例。只有高額的賠償才會震懾和警戒那些肆意侵權者,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以上代理意見望法庭充分考慮,作出公正判決。
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
律師 田愛京 20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