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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
天津市誠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通公司)訴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客管辦)注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案是目前全國首例由政府主管部門注銷出租汽車公司經營資質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
2002年1月23日,客管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誠通公司存在六項違法問題為由,注銷了誠通公司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誠通公司對此不服,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但一審判決維持了客管辦的決定。誠通公司不服并提起了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下面幾個問題:
第一、 本案的注銷決定是否屬于行政處罰。
從字面上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中不包括注銷行為。注銷,一般來講不是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而是對于一種事實行為的確認。比如公民死亡,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戶口;公司決定解散,財產清算完畢后,工商部門應當注銷其營業執照。這些注銷盡管都由行政機關做出,但沒有懲罰的性質。而本案被告的注銷決定中的注銷實質上是在認定經營者有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剝奪一個公司的經營資格的措施。這種措施具有明顯的懲罰和制裁的性質,與《行政處罰法》里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行為沒有任何區別,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處罰,理應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權設定權限的規定,要設定吊銷許可證的處罰種類,必須得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凸苻k正是因為沒有這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據,所以不得不以注銷之名行吊銷之實,意圖以此來規避《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出租汽車的經營權有沒有價值。
本案中,客管辦做出注銷決定后,立即要求誠通公司所屬的司機及車輛轉入由客管辦指定的出租公司,也就是說將誠通公司所擁有的出租車經營管理權無償進行了劃撥。
這里就面臨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出租車的經營權具有市場價值,那么它就屬于公司的財產,即使公司被注銷,那么也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客管辦的工作人員強調,出租車的準運證當初是政府無償發給的,所以它沒有價值,現在應該由主管機關來進行支配。實際上,這個問題在我國城市出租汽車的發展過程中比較普遍。當初政府發放的時候出租車的經營權確實沒有價值,但是隨著政府對出租車總量進行控制,出租車的經營權成為市場中的稀缺資源,在許多城市已經通過拍賣的辦法來實現它的市場價值。即使在天津,審理此案的法院不久前還對某公司250輛出租車的經營管理權進行拍賣,拍得600萬元以抵償其債務。這說明,出租車的經營管理權具有市場價值是毫無疑問的,客管辦的強行劃撥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的應松年教授認為:本案中,政府部門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消一個民營企業的經營資格,繼而強行將公司的車輛轉到其他公司,實際上是濫用行政職權干預市場資源的分配。
可以說,在依法治國、轉變政府職能已成為全社會共識的今天,本案所反映出的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種種弊端,確實值得引起人們更加深入的思考。
(責編:岳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