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859 添加時間:2006-6-8 23:37:54
建設工程施工糾紛的背景原因往往比較復雜,處理起來也較為棘手。作為原告,要想達到較為理想的訴訟、仲裁結果,訴前的準備工作往往非常重要。這里,筆者介紹一個此前經辦的仲裁案件,以供大家研討。
1997年,某城鄉集團公司(筆者的委托人,以下簡稱城鄉公司)與某煤炭總公司二廠(以下簡稱煤炭公司)經過招投標方式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約定:城鄉公司對煤炭公司某市場營業廳進行施工,承包造價1255萬元,承包方式為中標價加增減預算。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規定》,約定:在工程承包造價1255萬元的基礎上,城鄉公司再讓利192萬元(在結算時扣除)。
上述《施工合同》及《補充規定》簽訂后,城鄉公司對工程進行了施工。1998年10月,煤炭公司在未辦理完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的情況下,將工程投入使用。1999年8月,雙方對工程總面積確認為11055平方米,工程結算價為1543萬元。到2000年2月,煤炭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180萬元。后因讓利以及工程質量、工期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雙方產生了糾紛。
由于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該糾紛只能提請仲裁解決。城鄉公司在提起仲裁前找到了筆者,提出了他們的要求:由于原中標設計文件確定1255萬元的基礎沒有實現,所以192萬元的讓利希望能夠取消,煤炭公司應立即付清余款。
拿到城鄉公司提供的材料后,筆者對案件申請仲裁后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①由于城鄉公司與煤炭公司簽訂過《補充規定》,明確讓利192萬元,所以該份證據顯然不利于城鄉公司;
②城鄉公司所施工完畢的工程中,屋頂部分客觀上存在著漏雨等質量問題,對此煤炭公司有可能反請求賠償;
③合同約定應在1997年12月竣工,實際交工是1998年10月,煤炭公司也可能反請求要求支付違約金;
④雙方在工程項目中有無增減項問題上也會有爭議,有些需要城鄉公司充分舉證。總之,縱觀現有證據材料,城鄉公司要想勝訴,可以說是任重而道遠,雙方在仲裁過程中肯定會有激烈對抗。
接受委托后,筆者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工作:
①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是經過招投標的工程,主合同肯定經過主管部門備案。查明《補充規定》是否備案并掌握相應證據(中標工程在合同外的讓利是違法的,如果沒有備案,將有利于主張讓利為無效的一方);
②《補充規定》載明讓利的基礎是1255萬元。準備該基礎沒有實現的證據,即積極準備工程有大量減項的證據;
③積極準備與案件有關法律法規,強調讓利違法的相應規定,并盡力查找類似的案例提供給仲裁庭,為仲裁庭認定讓利無效做案例參考;
④《補充規定》載明192萬元在結算時扣除。對此準備有關結算書并沒有扣除192萬元的證據,并對城鄉公司的施工內容和成本投入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變更了原約定、不公平的讓利導致城鄉公司虧損);
⑤將煤炭公司未按合同付款的事實證據充分展示(對方違約在先,工期相應順延);
⑥積極準備煤炭公司未經工程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證據,以此盡量免除城鄉公司在質量方面的責任,最終將質量問題納入保修的范圍,避開煤炭公司要求城鄉公司對此進行賠償;
⑦掌握1997年不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據,和煤炭公司逾期交付圖紙以及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等造成延期交工的證據;
⑧提供城鄉公司的竣工資料已經向質量監督站報送,未辦理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的責任在煤炭公司的證據;
⑨積極準備中標圖紙工程量結算、中標圖紙工程洽商工程量結算、新增工程量結算,以具體說明各項款項的計算方式。
上述證據材料在5日內收集完畢后,城鄉公司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
仲裁庭經過四次開庭審理,最終支持了筆者幾個主要觀點:
一、讓利不合法。理由是:招投標項目施工合同須經主管部門備案而《補充規定》未經備案,雙方結算在后且對192萬元并未扣除,讓利的約定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從而對煤炭公司讓利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屋頂工程質量問題應屬保修范圍,不對煤炭公司進行賠償。屋面防水保修3年;
三、延期完工13天,城鄉公司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3766元;
四、對城鄉公司所述欠付工程款本金數額予以確認;
五、竣工資料的交付與否不能作為煤炭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這樣,城鄉公司通過仲裁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上述代理工作,筆者也實現了作為一名律師應有的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