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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指熟悉法律,能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具備國家認可的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律師職業已經是當今世界上通行的行業,但由于各國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律師的含義也不盡相同。
中國古代有訟師一稱,春秋戰國時期的鄧析可稱為訟師的鼻祖。他能言善辯,知識淵博,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他經常幫助他人訴訟,已經具有律師的味道。但由于我國古代缺乏律師產生的經濟基礎和政治條件,這類訟師與現代意義上的律師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清朝末年,清政府在國外法律文化的影響和沖擊之下于1910年完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其中包含了律師參加訴訟的規定,但由于爆發了辛亥革命,該法律沒有實施。1912年北洋軍閥政府頒布的《律師暫行章程》和《律師登記暫行章程》是我國關于律師制度最早的成文立法。此后,律師職業慢慢興起,至北洋軍閥政府末期,律師已達3000余人。
新中國建立后,新的律師制度開始建立。在五四《憲法》、《人民法庭通則》、《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提到了辯護。1957年通過的《律師暫行條例》使我國的律師制度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在十年動亂期間,我國的律師制度遭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1979年,我國恢復律師制度,其后律師職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到2002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萬余家,執業律師12萬余人。僅北京市就有律師事務所550多家,執業律師近7000人。
歐洲律師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當時一些學習、研究法律的法學家為訴訟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由于他們的活動有利于統治秩序的穩定,所以在3世紀的時候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認了律師這一職業。經過漫長的封建社會,在17、18世紀,在資產階級與封建等級制度、宗教特權和司法專橫的斗爭中產生了資本主義律師制度。近代資本主義律師制度一經確立,便以空前的規模和速度發展起來,律師的社會地位越來越高,業務范圍日益擴大。
在資本主義啟蒙較早的英國,律師分為Barrister(出庭律師)和Solicitor (事務律師),出庭律師通常是精通某門法律或某類案件的專家,他們并不接受當事人的直接委托,而是接受事務律師的委托。他們能夠在英國上級法院行使律師職責,并且回答事務律師提出的疑難問題。事務律師則直接接受當事人委托,在下級法院及訴訟外行使律師職責,為當事人提供多種法律服務。英國律師的這種分類是其他國家所沒有的,是否合理也存在著爭論。
美國是世界上律師占全國人口的比例最高的國家,平均每4人中就有1名律師。在美國,律師不僅收入較高,而且也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律師資格是進入主流社會的階梯,迄今為止,在美國歷任的50多位總統中,有一半以上曾經是律師,國會中也有近60%以上的議員作過律師,而法官、檢察官一般也都是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