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院在審理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案件時,以認定合同無效居多。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間借貸也仍是以禁止為原則。關于企業間借貸禁止原因,中國人民銀行在1998年3月16日作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中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據銀行的從業人員講,早期企業間借貸的資金來源難以判斷,銀行資金監管下有可能會出現企業從銀行貸款后將資金轉貸的情況,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秩序...日期: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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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修訂后的《商標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期: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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