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此外,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還有以下幾項特別規定: ...日期:2014-11-25
11-25
導言: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生新的變化,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以20%的速度遞增,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 ...日期:2014-10-27
10-27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日期:2014-10-27
10-27
20世紀以來,建立專門性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已成為現代國家普遍通行的做法,但在勞動爭議處理的性質、形式和解決方式方面,各國之間仍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日期:2014-10-27
10-27
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日期: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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